公示公告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2-2506626
联系传真:
联系人:张女士
手 机:13819240217
联系邮箱:zjhczb@sina.com
联系地址:湖州市吴兴区镭宝大厦14楼1701室西面
信息内容
湖州市南浔区善含中格局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者:沈女士 发布时间:2023/11/24 点击:1492

1.招标条件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招投标项目【参照水利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

本招标项目 湖州市南浔区善含中格局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 已由 湖州市南浔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浔发改投资〔2023〕88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拨款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法人为 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招标人为 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为 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湖州市南浔区善含中格局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 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

本次招标为湖州市南浔区善含中格局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项目位于南浔镇善琏镇。项目涉及镇夹塘村、卜家堰村、车家兜村、港南村、和平村、宏建村、善琏村、砖溪村 8 个行政村。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

1)治理骨干输配水河渠 3 条,共 4.55km。

2)拆建二级灌溉提水泵站 5 座,改造提升二级灌溉提水泵站 19 座,改造管理设施 1 处,配套巡查管护道路 4.30km。

3)用水量测设施配套建设 30 处。

本项目招标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本项目概算投资为:2138万元,计划工期为300日历天,工程质量要求合格。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 资质(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其他条件详见附表。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 个;

2)以  / 方作为联合体牵头人;

3)拟派项目主要成员的委派要求 /  

4)投标人自///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日期以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中明确的完工(竣工)日期为准],完成过/业绩。

5)(招标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3.3本项目拒绝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投标企业。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请于20231124/时至20231215 9 30(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ggzyjy.huzhou.gov.cn/)(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注册咨询、技术服务电话:0572-2220028 ;CA锁办理:http://ggzyjy.huzhou.gov.cn/InfoDetail/?InfoID=be90c8bc-0bd8-4140-a371-a0ba2181479a&CategoryNum=010007。

4.3本项目招标文件已于2023年11月17日至2023年11月20日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12159时3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通过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交易主体登录—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上传投标文件模块(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5.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人: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址: 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北兴路381号

   编:313014

人:沈苏红   

电    话:0572-3931513   

   真:/

电子信箱:/

    招标代理机构: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址:湖州市天宁巷16号镭宝大厦14楼

  编:313001

联 系人:周根美、沈华       

电   话:0572-2170107

  真:/

电子信箱:/

8. 软件技术支持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技术服务电话:0572-2220028 服务热线:4009980000

CA数字证书客服电话:4000878198

远程不见面开标:是指将传统的开标场所搬到网上,招标人、投标人只需登录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无需到开标现场参与即可进行投标文件在线解密、投标人在线异议、招标人在线回复等操作。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